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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公民人身自由的意義何在?

法律解析:人身自由是公民參加各種活動和充分享有其他權利的基本保障。人身自由不可侵犯,這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有其他權利的前提。按照自己的意誌和利益行事和思考,不受約束、控制或阻礙,是公民的人格權。沒有人身自由,其他自由很難享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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