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十壹條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立案監督的案件,應當及時偵查。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加大追捕力度;對於符合逮捕條件的,應當及時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偵查終結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監督案件立案後三個月內未完成偵查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發出《監督案件立案通知書》,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報告偵查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