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住宅用地1、70年;2、工業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5、倉儲用地50年;6.綜合或其他用地50年。《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