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解除取保候審的同時,將保證金全額返還犯罪嫌疑人。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本法第七十壹條規定的,應當在取保候審結束後,憑取保候審通知書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