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壹百零四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問題;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撤銷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不適當的決議;在法律規定的權限內決定國家工作人員的任免;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罷免和補選個別上壹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壹百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