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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提出的“法律分為法律上的法律和法律上的法律”

第壹,德國著名哲學家拉斯布拉對法律進行了區分:法律分為上面的法律和下面的法律。

二、“法律分為法律上的法律和法律下的法律”的具體含義:

指導人類正義和公平的永恒的基本原則和合理性體現在尊重和保護人權上。這樣的規律叫做實踐規律,任何時候都是不變的。如果不是為了實現人的權利,不是為了維護人權和尊嚴,而是踐踏人權,破壞人類的正義,那麽這樣的法律就屬於惡法,也就是法律之下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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