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 * *勞動者在獲得就業機會時,不得因年齡、種族、性別、宗教信仰而受歧視。
《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國家規定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賦予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利,有利於促進勞動者平等競爭,實現社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