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政府部門在實際工作中可以起草與本部門相關的法律法規。
3.近十年來,我國的立法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還需要進壹步保證民眾的參與,保證立法的中立性。也就是說,凡是部委不能起草的法律,都應該由全國人大起草,或者由壹個與本部門利益無關的部門起草。否則立法就不容易擺脫部門利益的幹擾,甚至會出現部門利益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