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986 04 12六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偽造。”
3.中國民法通則是僅次於憲法的法律。理論上,即使是公安部的姓名登記條例也不能與之沖突。《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條第壹款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