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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成為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

1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監事和獨立董事。②根據《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3年內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不當選擇,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以及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不得擔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65,438+0)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曾犯經濟罪,在五年以內犯經濟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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