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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根據立法法

第八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國家主權問題;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能;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和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罪與罰;

(五)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

(7)基本民事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和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制度;

(十)其他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事項。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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