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第十七條本級黨政機關、本級黨政機關與其他機關在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黨委和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和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職權相互寫信。除辦公廳(室)外,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