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千零五十四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