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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信用等級重新評定的條件

法律主觀性:

目前,納稅信用等級管理辦法已經失效,但其所依據的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仍然有效,納稅信用相關事項可以調整。我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出境前未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未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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