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當事人自願簽訂的外出清廉保證書壹般有效,法院壹般尊重當事人的有效約定,但如果財產處置明顯失衡,法院也可以進行適當調整。以下三種情況寫的婚姻保證書壹般認為無效:(1)出具人是在脅迫下簽署的;(2)保管權屬內容無效;(3)剝奪人身權利的內容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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