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於10月9日經1958 NPC常務會第91次會議通過,於10月9日以1958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自10月9日起施行。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權益,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全文* * *第二十四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戶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戶口簿。設有公安派出所的城市、水域、鎮,應當向每戶發放戶口簿。農村合作社為單位發放戶口簿;戶口本不發給合作社以外的戶口。戶口簿、戶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