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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對會計憑證的基本要求是什麽?

《會計法》對原始憑證的規定是:

原始憑證的名稱。

2.原始憑證填制日期。

3.接受證書的實體的名稱。

4.經濟業務的基本內容,包括數量、單價和金額。

5 .填寫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簽名。

原始憑證又稱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或者完成時取得或者填制的書面憑證,用以記錄或者證明經濟業務的發生或者完成。它不僅可以用來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或完成,還可以用來明確經濟責任。它是會計工作的原始數據和重要依據,是會計資料中最具法律效力的憑證。

各種不能證明經濟業務發生或完成的單據,如工單編號、購銷合同、采購申請單等,不能作為原始憑證,作為記賬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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