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七條本法所稱證據,是指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載體。本法所稱證據方法,包括當事人陳述、行為證人陳述、鑒定人意見陳述、司法公務人員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制作的檢查報告和工作記錄、書證、視聽資料、物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據法》第八條* * *本法所稱證據能力,是指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與待證明的事實有關,以法律明文規定或者法律不禁止的方式取得,能夠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資格。有無證據能力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