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控制關鍵崗位輪崗制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第四十六條及相關審慎經營規則。《規定》要求銀行業機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關鍵崗位人員的聘任和管理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違反輪崗制度導致關鍵崗位任職不規範或管理不當,增加了操縱和內部不當行為的風險,對銀行穩健經營和客戶利益保護構成潛在威脅。銀行被罰款是為了維護銀行業的合規和健康發展,提高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和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