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六條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給予產假60天,護理假25天。假期期間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