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司法權侵犯立法權。中國是大陸法系國家,嚴格區分立法權和司法權。而在我國,司法機關出臺了大量的司法解釋,名義上是解釋法律,實際上是大量造法,混淆了立法和司法的界限,有接手之嫌。
第三,立法不民主,不科學。國家立法大多是專家學者閉門造車的產物,然後蓋上立法機關的橡皮圖章。很多都脫離實際,導致司法實踐中無法操作,從而被架空,嚴重損害了立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