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十五條
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協調機構可以緊急征用本行政區域內的物資、設備、交通工具和場地,在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