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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動產抵押有哪些規定?

動產抵押的規則是動產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成立。抵押權未登記的,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不能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404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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