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03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註冊,您可能無法對抗善意的第三方。
第404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在正常經營活動中支付合理價款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