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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弒母案為什麽沒有宣判?
法律分析: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吳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為逃避法律追究,買賣身份證件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詐騙罪和買賣身份證件罪,依法應予懲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是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對社會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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