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 .未滿18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其父母或者收養人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年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時,應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