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6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行回避制度。與用人單位負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報考者,不得報考該單位負責人的秘書、人事、財務、紀檢等職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位。用人單位負責人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事聘用事項時,也應當回避上述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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