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全區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2、擬定法制宣傳、普及法律知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依法治理。
3、指導和監督本地區律師和法律顧問的工作。
4.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5.監督和指導全區司法所、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基層法律服務建設;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6.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廉政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基層司法所幹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