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的這個問題也很有道理,但是實行起來,滾筒的問題就全來了。妳說父母的年齡不要定,我說可以,孩子的年齡也不要定。因為現在夫妻年齡都比較大,如果壹對40歲的夫妻生了壹個孩子,孩子在10歲的時候夭折了,妳以後會為50歲的父母做什麽?是否也應該賠償撫養責任?!想想看,中國這麽大,什麽都不發生,我們想象不到的問題必然隨之而來。所以法律條文就是條文,只能按條文執行,盡管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