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土地不得買賣。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剝奪或者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第三十二條承包人的承包收入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