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九。建立城鄉統壹的戶籍制度。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的區分,以及藍印戶口和由此衍生的其他戶口類型,統壹登記為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建立與城鄉統壹戶籍制度相適應的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就業、社會保障、住房、土地和人口統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