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流動性:《票據法》規定,票據只有通過交付或者交付給受讓人才能合法轉讓,票據債務人不得以未收到轉讓通知為由拒絕清償;
2.票據的無因受讓人無需調查簽發和轉讓的原因,只要票據合格,即可取得票據正文中載明的權利;
3.必要性,票據的形式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記載的必要事項必須完整且符合規定,否則不具有票據的效力;
4.敏捷。票據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票據義務時,必須向付款人提示票據。如果持票人不出示匯票,付款人沒有付款的義務。《票據法》還規定了票據的提示期限,超過期限票據權利將喪失;
5.返還:持票人收到已付車費時,應將已簽名的票據返還給付款人,從而結束票據的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