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所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簡稱專用倉庫),由專人管理;劇毒化學品和儲存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收發雙保管制度。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和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