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產權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山田、水面、草原、灘塗等自然資源的產權,以及可以用貨幣計量並計入賬目的資產的產權。它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其全部資產享有占有、支配和收益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百二十四條* * *國家所有的和由國家使用、由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依照法律規定,組織和個人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壹條* *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