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按臨時占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農業人口的補貼標準為該耕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占用耕地的補貼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臨時占用耕地的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