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
第七十六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稭稈收集、儲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體系,采取財政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企業開展稭稈收集、儲存、運輸和綜合利用服務。
第壹百壹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密集地區的樹木、花草上噴灑劇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稭稈、落葉和其他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