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村婦女嫁到外地,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繼續享受原承包地,村集體不予收回。如果在新居取得承包地,村集體可以收回土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第三十條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住所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喪偶仍在原居住地居住或者不在原居住地居住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