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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的性質是什麽?

法律分析:指農村村民經有關部門批準取得使用權,用於建房的集體土地。從所有權上看,“宅基地”仍然是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是集體經濟組織;從用途上看,“宅基地”是農民建房的土地,建房的農民對土地有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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