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下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壹)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二)無正當理由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對手進行交易。
(四)無正當理由,交易對手只能與其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交易。
(五)無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中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六)無正當理由,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對同等條件的相對人區別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