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在民事、行政案件中,公民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下列事項的,可以向法院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授權,對上述六項規定範圍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