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給農民。
農民只有對承包地的經營權,沒有處置權,不能隨意改變承包地的用途。不允許農民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改變土地用途。國家明令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農村和城郊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第三十六條非農建設必須節約用地。能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能利用劣質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礦、取土。
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