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經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四至範圍、面積、動工日期、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等雙方權利義務。第六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