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用於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勞動能力鑒定、工傷預防宣傳培訓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工傷保險費用。“工傷預防費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衛生行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工傷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建設或者裝修辦公場所、發放獎金或者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