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紀,英國經歷了資產階級革命到1688年的“光榮革命”,標誌著資產階級和新貴族統治在英國的最終確立。1689年,英國議會通過了《權利法案》,以明確的條款約束了國王的權力。後來又通過了王位繼承法,進壹步限制了王權,將包括國王繼承權、法官任命等重大問題的權力放在議會手中。通過這些法律文件,國家的實際權力逐漸轉移到議會手中,確立了議會權力高於王權、司法權獨立於王權的原則,從而奠定了君主立憲制的基礎。
通過19世紀的議會改革,選舉權不斷擴大,資產階級民主得到長足發展;隨著責任內閣制度的確立和兩黨制的發展,現代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日趨完善。
英國君主立憲制的特點是:以代議制民主為基礎,以責任內閣制為核心;國王是國家元首,但統壹不死;堅持議會至上、三權分立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