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專利權被授予後,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侵犯其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第十壹條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專利權人不得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專利產品,也不得將專利方法用於生產經營目的。銷售或者進口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制造、銷售或者進口外觀設計專利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