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人侵害生育權的,受害配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請求法院或者有關單位消除侵害,也可以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0條的規定,請求法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同時,《民法通則》第134條第3款規定的民事制裁也可以適用於第三者造成的嚴重侵害生育權的行為,如由此造成的自殺、殺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