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執業的職業禁止只有第十壹條,其中包括兩款:公務員不得兼任律師;擔任各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律師,在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律師法》第十二條規定,在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律教育、研究的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司法部制定的《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申請兼職律師執業,必須在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從事法律教育、研究工作。
所以妳的情況是不允許的。
可以先積累人脈,等時機成熟再跳出來。律師行業靠人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