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經法院依法傳喚,被告不應訴的,不影響正常開庭,可以缺席判決。如果被告必須出庭,法院可以使用傳票強迫被告出庭。缺席審判判決並不意味著判決完全按照原告的主張作出,法院仍應進行庭審,而只是視為被告放棄了質證和辯論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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