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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懷孕應該如何正確調整工作?

女職工孕期調整崗位情況如下:1。女職工懷孕前從事的工作屬於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懷孕後必須調離原工作崗位,從事孕期不禁忌從事的勞動;2.女職工孕期從事的工作不屬於禁忌工作的範圍。但是,懷孕女職工感覺不能適應孕前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工作。

法律依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懷孕期間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減少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工作時間內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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