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的說,不應該是歐美法系,而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稱普通法系。它是指在英國普通法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法律的總稱。它最早產生於英國,後來擴展到許多曾經是英國殖民地和附屬國的國家和地區,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澳大利亞、新西蘭和非洲的個別國家和地區。18世紀至19世紀,隨著英國殖民地的擴張,英國法傳入這些國家和地區,英美法系最終發展成為世界主要法系之壹。英美法系也有兩個分支,即英國法和美國法。兩者在法律分類、憲法形式、法院權力等方面存在差異。英美法系的主要特點是註重法典的連續性,以判例法為主要形式(簡單解釋判例法就是以前怎麽判,現在怎麽判)。希望對妳有幫助。如果妳滿意,請采納。會鼓勵我們繼續用小力氣解決更多網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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