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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遇到需要急救的病人,在醫護人員的遠程指導下進行急救,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法》第184條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規定:“因自願緊急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條被稱為“好人法”的善意救助人免責規則,意在鼓勵善意救助人的高尚行為。

善意救助人的免責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壹,行為人是善意救助人,即具有幫助他人的善意;二是行為人在他人處於危險或者困境時實施了救助行為,采取了緊急救助措施;第三,善意救助人的救助行為不當,對被救助人造成了損害。具備上述三個要件,善意救助人的民事責任可以根據該條規定予以免除。

因此,根據上述要件的描述,在這種情況下,路人是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因為路人已經滿足了上述三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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